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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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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能否主张劳动关系存在?
2016年9月19日8时05分,项小花在常州市钟楼区新裕路康佳绿地世纪城幼儿园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当日8时39分,三井思乐母婴用品店经营者吴敏曾拨打项小花手机。后项小花于2016年9月20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项小花家属王洪向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项小花与三井思乐母婴用品店存在劳动关系。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项小花与三井思乐母婴用品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类似本案情形,通常发生在劳动者家属要求认定死亡劳动者属于工亡的争议之中,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要求劳动者家属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本案最终的结果为后续工伤认定程序铺平了道路。事实上,关于劳动者死亡后,其家属能否请求确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的争议。
劳动关系中的身份权虽然无法继承,但劳动者家属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最终目的是申请工伤认定,并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仲裁权利可由其近亲属代为行使。该观点认为,劳动者家属有权申请确认该劳动者生前的劳动关系。
以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具有法定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为由,排除劳动者亲属申请人确认之诉的权利,也不合理。仲裁或法院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否则极容易导致踢皮球现象发生,无法有效保护劳动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
再次,从实体审查角度看,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审查一般由劳动者一方进行初步举证;如用人单位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应提供反证予以证明。在这一审查过程中,据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证据均是客观存在的,并不因劳动者死亡而影响证据对于既往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即使劳动者本人死亡,由其近亲属代为主张事实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案件审理中事实无法查明的问题。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这一条文的理解,应当从保护劳动者一方权益角度作广义解读,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本人提起仲裁后死亡由其近亲属或代理人代为参与仲裁的情形,也应包括在仲裁程序尚未提起前劳动者死亡,由劳动者近亲属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参加仲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