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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农妇野外烧杂草 引发火灾获刑罚

时间:2018-08-11  【转载】

  近日,永泰法院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件。

    今年1月16日12时许,饶某某在永泰某山场山脚下自家农田清理杂草,并把杂草堆集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烧毁。由于天气干燥且风力较大,导致火苗飞溅,火势迅速蔓延,引发山场森林火灾。经鉴定评估,该山场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19.15亩,受害森林总蓄积量49.209立方米,经济损失19120.48元。失火后饶某某立即扑火,事后向政府缴纳了扑火经费4500元,其亲属也积极参与受害山场的补植造林,取得林权所有人的谅解。2月8日,饶某某主动到森林公安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引发森林火灾的犯罪事实。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某违反我国森林管理法规,在禁火令实施期间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缴纳扑火费,参与补植造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违反禁火令,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各量刑情节,永泰法院最终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饶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说法,本案是农民在耕作时焚烧杂草引发的失火刑事案件。案件发生在农村山区,被告人多为法律意识淡薄、防火观念不强、对森林火灾警惕性不高,在农业耕作时随意焚烧稻草、杂草引致森林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法官提醒,野外用火切莫大意,珍爱森林、保护环境,防火于未“燃”人人有责,因除杂草、燃杂草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而触犯刑法,则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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