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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工业废水 公司被罚金主管人员被判刑

时间:2018-08-27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刘娇佑)  明知废水回用池正在检修,还放任施工队将废水排出,导致废水外溢形成积水渗坑,对环境造成损害。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某化工公司罚金十万元,直接主管人员王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大田某化工公司与某矿业公司系同一股东所有,由同一批管理人员管理运作,王某系该化工公司的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事务。该化工公司生产期间生产的废水通过水沟和管道引入该矿业公司的废水回用池进行处理,2015年11月起该化工公司已停止生产。2017年3月为恢复生产,该化工公司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检修,施工队在对冷却塔循环池进行检修时将池水排出,池水通过管道流入该矿业公司的废水回用池。该化工公司和王某明知公司正在进行设备检修,未合理安排人员对废水回用池的回抽水泵进行值守,造成废水回用池中的废水持续外溢,在废水回用池旁形成一个约100平方米的积水渗坑。大田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废水回用池旁渗坑的废水进行水样采集并送检。

  经大田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废水回用池旁渗坑废水总锌浓度为17.7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规定总锌排放标准为1.5mg/L)十倍以上。2017年9月,王某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化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王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化工公司和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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