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业务培训期间参加篮球赛致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黄某是某乡镇卫生院医生(正式编制)。2014年7月至9月,黄某在某学校参加业务培训学习。7月21日4时,培训班为丰富学员们的业余活动,组织开展了篮球友谊赛,黄某自愿报名参加了此次篮球赛。比赛前,培训班班主任一再强调“重在参与、友谊第一、比赛第二”。但在比赛过程中,黄某防卫时与培训班另一学员陈某(未违规)发生了一次激烈碰撞,导致黄某两颗门牙牙根折被拔除。黄某因拔牙、植牙等治疗花费医疗费约人民币7000元。经鉴定,黄某的两颗门牙根部折断,属十级伤残。黄某以自己受伤系工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本人所在单位——某乡镇卫生院依法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争议】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对于黄某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争议,具体如下: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黄某是在参加业务培训期间受伤,但其受伤是因参加篮球赛所致,篮球赛非业务培训的必修课程,纯属一种娱乐行为,所以黄某之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尽管篮球赛并非业务培训的必修课程,但是篮球赛是该期培训班课外活动的项目之一,并且学校组织学员开展篮球友谊赛是出于丰富学员业余活动、劳逸结合之考虑,是善意之举。因此,不能将篮球比赛视为一种娱乐活动,而应看作培训班的一项集体活动。此外,篮球赛也安排在规定的日常上课时间内。综上,黄某之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定黄某受伤为工伤。理由如下:

    第一,业务培训时间是否应当界定为“工作时间之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此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应当理解为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因公外出完成某一任务,并在外出时间段内与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参加业务培训目的在于学习掌握业务知识与技能,提升业务水平,可见,参加业务培训是为日后工作做准备,与从事的工作有直接关联。基于此,应当将参加业务培训时间界定于“工作时间”范围内。

    第二,参加班级组织的篮球赛如何定性?笔者认为,篮球赛可以分为个人自发组织的篮球赛和集体组织的篮球赛。个人自发组织的篮球赛是指篮球爱好者基于个人兴趣在业余时间为健身或娱乐之目的自发组织的篮球赛。集体组织的篮球赛即是集体基于参赛获奖之荣誉,或者加强职员身体锻炼、丰富职员业余活动以达到劳逸结合、增进交流之目的,集体选择球员参加或集体组织个人自愿报名参加的篮球赛。前者可视为一种娱乐活动,后者则应看作一项集体活动。本案中,原告黄某是在业务培训期间参加培训班集体组织的篮球赛,且篮球赛被安排在日常上课时间进行,尽管篮球赛并非业务培训的必修课程,但属于该期培训班课外活动的项目之一,因此,原告参加此次篮球赛应视为参加培训班的一项集体活动。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