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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离婚协议签订后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财产转移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
离婚协议在双方签字或画押后是否发生了法律效力?在双方没有按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一方按离婚协议内容进行了财产变更,该行为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画押后就成立了,但是该协议的生效是以双方按协议内容办理离婚登记为条件的。如果双方没有按离婚协议登记离婚,一方却按协议内容进行了财产变更,该行为应视为无效。
【案情】
原告:莫某(女)
被告:李某(男)
原告莫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02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3月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生育一子李小某。2006年暑假因李某阻止莫某外出做打工,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08年3月,莫某拟就离婚协议一份,协议规定:儿子李小某由李某抚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莫某名下)归李某所有,双方自愿离婚。李某同意上述协议内容,答应离婚,但是没有在该离婚协议上签字或画押。同年5月,双方到土地部门将上述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由莫某变更为李某。后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莫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包括已将权利人由莫某变更为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
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拟就了一份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将小孩的抚养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共同债务的分担等相关问题处理清楚,李某同意离婚协议中的内容,答应离婚,该离婚协议出于双方自愿、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也按该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将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利人进行了变更。如果双方按离婚协议的内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该离婚协议就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应该会要求李某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画押),但是双方没有依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并且因财产分割等问题产生矛盾诉至法院,同时该离婚协议在形式上,自始至终都没有李某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或挎印。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判定该离婚协议自始就没有成立,更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能据此主张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已变更为李某个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其变更行为无效,该宅基地使用权仍应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再行进行分配。
【评析】
本案的焦点主要是对离婚协议的认定,即该协议是否已经生效并得到执行。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只要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该协议就具备了在法律上成立,得到法律认可的条件。同时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作为其必备要件之一,在形式上还有着特别的要求,即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并且有男女双方的签字挎印。结合本案来看,莫某虽拟就了一份离婚协议,李某也同意离婚协议中的内容,答应离婚,并已按协议内容转移了财产权利,但是因李某自始至终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或挎印。所以法院判定该离婚协议自始就没有成立,双方不能据此主张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已变更为李某个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其变更行为无效,该宅基地使用权仍应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跳出本案,我们假设李某在莫某拟就的离婚协议上签字且画押,并据此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而后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莫某以离婚协议为据诉至法院。对此,法院该如何处理,能否以该离婚协议为据进行判决,该协议又属于一个什么性质或法律状态的文书?
离婚协议是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等问题的处理达成合意的书面文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为:“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法律文书,如果离婚这个条件没有成就,那么该协议就自始没有生效,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也不能据此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以在假定的情况下,尽管男女双方均已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画押,且据此变更了财产权利,但是因离婚的这个条件没有成就而使该离婚协议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已变更为一方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法律上仍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法院若因一方要求离婚,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不能以该离婚协议为根据,而应该依据实际情况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那么,没有完成离婚条件的离婚协议(假定该离婚协议符合相关的其他要件)在法律上的性质该如何界定呢?借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理论,我们可以把离婚前双方已签字画押的离婚协议称为已成立的离婚协议,离婚完成后的离婚协议称为已生效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成立以男女双方达成合意并在其上签字画押为界,一方或双方没有在其上签字画押,那么该协议就没有成立,更无生效之可能。离婚协议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离婚协议在离婚这个条件成就时,而具备了法律效力,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将可能受到国家法律的强制执行。离婚协议的成立是男女双方合意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主要属于生活事实判断和个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与国家法律没有直接和必然的联系。离婚协议的生效是已成立的离婚协议得到了国家(法律)的认可和潜在的强制保障,属于法律价值判断的范畴。离婚协议的成立是其生效的前提和必要阶段,两者分别是以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画押和解除婚姻关系为标志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