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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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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死亡 饭局邀请人成被告
亲朋好友聚会,喝酒、劝酒往往在所难免。然而,喝酒不能过量,劝酒也得想周全些。不然,一番盛情可能反而酿成致人死亡的悲剧。这不,许昌县一男子近日就不得不为此买单,既得承受哥们儿喝酒后猝死的悲伤,也得赔偿其家属一笔钱。
7人喝酒,1人回家途中死亡
2013年9月23日下午,许昌县刘某邀请张某、刘某某、孙某等6人到自家玩儿,几个人下棋、喝茶、打牌,不亦乐乎。当天18时许,刘某某外出买回烧酒和下酒菜,6人在刘某家吃饭。席间,除孙某未喝酒之外,其余6人以玩牌的方式,共喝下近3斤白酒。
当天20时左右,饭局结束,几人回家。刘某将张某送下楼,并帮其拦下郭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张某上车后,刘某帮其付车费4元钱,并叮嘱郭某将其送至魏都区解放路农贸市场北边。行至许昌县人民医院附近时,郭某因不知地点下车问路,回来时发现张某已经不在。后,郭某四处寻找,但并没有找到,于是回了家。
当天晚上23时10分,张某被发现躺在市区帝豪路铁路立交桥西侧人行道楼梯口。路过行人报警后,经派出所民警及120人员检查,张某已经死亡,死因系呼吸心跳骤停。3天后,张某未进行尸检即安葬。在葬礼上,刘某给予张某的家属礼金20000元。
饭局邀请人被判承担10%的责任,原、被告上诉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张某下葬后,其妻子贾某找到刘某要求赔偿。在她看来,正是由于刘某的重大过失和疏忽以及极端轻信的心理状态,疏于特别的注意义务,才造成了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刘某则认为,造成张某死亡的原因不明,不愿赔偿。于是,贾某诉至法院。
在综合分析刘某与张某行为的过错程度后,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即90%的责任,被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至于被告随礼的20000元,该法院认为远超本地一般风俗习惯,应视为赔偿款,遂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赔偿款24595.39元。
对于这一结果,贾某和刘某都不满意,先后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贾某称,原判认定刘某尽到对醉酒人一定的照顾义务从而认定其负10%的责任显失公平;刘某则认为造成张某死亡的原因不明,原审判决其分担其死亡的责任显然错误。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死者自身负有重大过错
那么,刘某对张某的死亡究竟是否负有责任?“张某在被告家饮酒前未发现身体方面有问题,但从张某饮酒后需要被告帮其拦车,并支付车费,坐车期间认不清家的位置,脾气暴躁,被发现死亡时身上有很浓酒气等现象看,应是醉酒后的反应,可以证明当日张某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艳伟分析道。
当日20时左右,张某离开刘某家坐上三轮车,坐车地点是市区新兴路与兴华路交叉口不远处,下车地点是市区许继大道与解放路交叉口,路途并不远,车程至多半个小时。“从张某下车到被发现,间隔有2至3个小时,不能排除因其他事故导致死亡的可能。但张某未进行尸检即安葬,造成呼吸心跳骤停的原因无法查明。鉴于张某死亡前处于醉酒状态,不能排除死亡和饮酒之间无因果关系。”李艳伟说。
在李艳伟看来,刘某作为饭局的邀请和组织者,对于饮酒者之间具有照顾、帮助和注意的义务,其对醉酒后的张某应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护送、照顾张某安全到家或通知其家人接送。本案中,刘某虽然给张某安排了车辆,但未完全尽到护送饮酒人安全到家的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导致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既然如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中各方责任的划分又是否适当呢?李艳伟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状况、酒量大小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其在接受宴请时主动喝酒而导致自己醉酒,继而发生死亡,其自身负有重大过错,故一审法院划分责任适当。
最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岁末年初,饭局渐多。在此,该法院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酒虽美味却有风险,且喝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