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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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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株待兔”式敲诈引发入狱六个月
“守株待兔”式敲诈引发入狱六个月
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群体敲诈勒索案,被告人王某与其同伙以“守株待兔”上演了一起“敲诈勒索”的恶剧。
2011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与其同伙(已判刑)在永连公路蓝山县大麻乡半山村路段交通事故易发点放置“报废车辆”等,对在该路段发生事故的车辆车主或货主以事故车辆损坏“报废车辆”以及以事故车辆损坏土地、花坛等为由,以不赔偿“损失”就不准离开现场等相威胁,多次上演“敲诈勒索”恶剧,且数额较大。
2011年6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周某驾驶一辆货车途经该路段时发生侧翻事故,车上的货物散落出来。事发后,被告人王某以其同伙以货物压坏了王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旧面包车以及车辆侧翻损坏了刘某某家的树木、花坛等为由要求赔偿,以不赔偿就不准离开、不准装车转运相威胁,周某被迫支付了树木、花坛“损失费用”人民币6000多元,被迫支付王某的“车辆损失费”人民币4900余元,合计人民币10000余元。之后王某等人又以同样的方法四次对该路段事故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合计人民币12500余元。
蓝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主或货主,以事故车子碰撞致预先放置在事故易发地段的废旧车辆受损为由,或以强行看守、搬运货物为由,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认罪,积极退出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蓝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来源:蓝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