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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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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限制他人自由 非法拘禁入罪获刑

追债限制他人自由 非法拘禁入罪获刑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钱到期不还,债主追债无可厚非,然而永州市冷水滩区一女子唐红利却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追债,日前,法院依法判处唐红利及其三名男帮手均犯非法拘禁罪。
    2012年10月,在广西南宁打工的被害人王龙从被告人唐红利处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三分,并在2013年4月份归还。时至2013年4月,被害人王龙因工地未完工结账,手头没有钱,未能按时归还唐红利的借款,期间只支付了6000元的利息。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唐红利因王龙未按时还款便纠集三名同乡胡某、邓某、张某到南宁帮忙找王龙还钱。5月22日凌晨,四人到达被害人王龙在广西南宁居住的小区,将王龙及其妻子陶某强行带回冷水滩一宾馆,限制其人身自由,要其还款。25日,又将王龙和他的妻子转至另一家宾馆,26日再次将两人转移,继续限制两人人身自由,直至公安民警将其解救出来。被告人唐红利及其帮手均被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红利、胡某、邓某、张某四人为收取借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因索债引发,四被告人在犯罪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且案发后均当庭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的危险,因此决定对四被告人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判处被告人唐红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胡某、邓某、张某分别以非法拘禁罪被判缓刑。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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