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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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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证砍伐自家林木烧炭获罪
未办证砍伐自家林木烧炭获罪
日前,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依法作出二审判决,判处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份,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以35000元的价格购得江华县贝江乡茅坪岭村大塘组苦竹山和芭蕉源山场的天然阔叶林。2011年7月份,原审被告人何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请他人将苦竹山山场的天然阔叶林砍伐烧炭。经林业技术鉴定,砍伐林木面积11公顷,蓄积335.28立方米,材积167.64立方米。2011年10月25日,原审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水口派出所投案,并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某某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他人采伐其本人所购买的林木,蓄积达335.28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诉人何某某在森林公安侦查时,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在二审中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