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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出租厂房内的工人受伤 与谁存在劳动关系?

 将厂房出租给个人使用,个人招录的工人受伤了,那该名工人与出租方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呢?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经过法官的审理,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2月份,王某经老乡介绍,到刘某处从事挡车工作,刘某是以个人名义招录她的。刘某与其约定,每月工资四千,如果有钱就每个月发生活费及工资,如果没钱就到年底发。但一个星期后,王某就在下班路上发生了车祸。事后,王某找到刘某理论,称这次事故为工伤,刘某不承认,两人遂发生口角,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给双方做了个笔录,笔录中将刘某的身份写为“丽泰公司负责人”,此前,王某并不知道丽泰公司,也根本不清楚刘某是以什么名义对外经营的。事实上,丽泰公司只是一个将车间出租给刘某使用的公司。作者:庄莉琴 卢凤 


经咨询律师,王某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她与丽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请求被裁定不予支持,后王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与丽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派出所的出警记录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个人名义招用王某,王某与丽泰公司之间未对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协商,更未达成一致意见,接警记录只是记载了王某与刘某间的纠纷发生经过,并不足以证明王某与丽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寻找工作时应在正规登记的企业工作,入职时应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保留自己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材料,以保证自己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丽泰公司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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