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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订婚当天分手 准新郎起诉索回彩礼

日前,徐州鼓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原告小李请求被告小王归还自己已支付彩礼66000元。

    2014年2月,小李与小王姑娘经人介绍认识,感情一直很好,在一起交往了3个月后决定订婚。考虑到男方小李家不是本市的,刚工作没几年,而且家境并不富裕,两人商量好,由小李给小王66000元的彩礼,小王的父母给他们准备婚房,小李与小王结婚后,居住在其为女儿购买的一处房屋,房屋装修费用由小王父母承担。达成议向后,小王的父母花费40000余元将婚房进行了简单装修。订婚前一天,小李将66000元存入小王的银行账户后,将存折留在自己身边,并告知小王,反正钱他也取不出来,就把存折放在他身边,小王没多想便同意了。据小李说,为了上班方便,他买了一辆车,虽然车主是自己,但是车一般都是小王在开,小王还因为车主不是自己两个人闹别扭。订婚当天,小王及其家人对小李父母的态度有些傲慢,小李看不下去,便提出分手。小王不同意,说自己为了和小李结婚,把房子都装修好了,并且把去马尔代夫旅行结婚的机票也订了,如果分手,小李应该赔偿她房屋的装修费用和机票钱,小王还一口咬定小李与单位的师姐关系匪浅,两人同一导师,日久生情,必须支付其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针对小王的说法,小李给予否认。

    法庭上,小王出示了房屋装修费用等清单,证明其父母为了准备结婚花费的40000余元和其订的机票价值,小李出示了其向小王账户的转账记录,并称其与师姐关系一般,至于去马尔代夫的机票,其认为这是小王个人想法,其没有同意。

    法官认为,结合该案的质证及庭审,能够认定小李所付66000元确系彩礼,且小李、小王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我国的《婚姻法》若干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所以,小王应当予以返还彩礼;小王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徐州鼓楼法院法官主持调解,考虑到女方小王及其家人对二结婚一事确实付出了一定的金钱和精力,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小王当庭支付原告小李彩礼人民币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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