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要求分割遗产的继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吗?

时间:2019-04-12  【转载】

【案情简介】黄老汉与黄老太系夫妻关系,黄老汉早于黄老太去世,两人生前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即长子黄大哥、次子黄小弟。黄大哥与前妻育有五子女,有四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后二人离婚时子女均跟随母亲生活。黄小弟育一子黄小福。黄老汉与黄老太生前购买了福州市鼓楼区某街道一套房产供家人居住,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黄老太的名下。2007年老房子遇拆迁,黄大哥在实际接受黄老太生遗产前过世,孙子黄小福以黄老太的名义与拆迁人约定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取得房屋拆迁权益。黄大哥的子女几年后才听闻该事,找到黄小弟要求分割黄老太遗留的房屋拆迁安置权益。黄小弟不肯,各方为此吵闹不止。后黄大哥的子女一纸诉状将黄小弟及黄小福告至法院。

    原告黄大哥的子女诉称:黄老太先于黄大哥去世,但黄大哥在其实际接受黄老太遗产前去世,因此原告享有拆迁安置权益的50%,应依法分割黄老太的拆迁安置权益。

    被告黄小弟、黄小福辩称: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八条“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讼争遗产的继承最迟于黄老太死亡时即已开始,而黄大哥的子女直到20年后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其起诉时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本案的诉求主张系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黄老太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提出的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被继承人黄老太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应适用法定继承。因黄大哥的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而四个子女作为黄大哥的子女,系法定继承人,均可以继承争议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黄老太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原告作为黄老太的法定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现黄大哥的四个子女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对被告黄小弟及黄小福提出已过继承纠纷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后法院依法予以了分割认定。

    【法官说法】

    为何要求分割遗产的继承案件不适用相关诉讼时效呢?

    虽然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了继承权的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但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但当事人诉请要求分割遗产实际上行使的是共有物分割请求权,而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根据现行法律的诉讼时效规定,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也就是说适用诉讼时效的继承权纠纷应作限制性解释,主要指对继承人资格存在异议的纠纷案件,应将仅要求分割遗产的继承纠纷排除在外。当然,若案件不仅仅涉及遗产分割还涉及到继承人资格的确定等内容,也是适用诉讼时效的。

    正是基于《物权法》的规定对《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造成的上述冲击,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而本案当事人的诉请恰恰是要求分割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当事人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故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