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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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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上路配送商品车 出事故投保义务人担责

无运营资质的个人承揽物流公司商品车配送,雇佣司机以驾驶方式将未投保交强险的商品车从物流集散地配送至市区各4S店,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担责?近日,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由田某、贾某、物流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70541元。

    某物流公司承揽运输某汽车公司生产的商品车后,将西安物流集散地至市内各4S店段交由无运营资质的贾某承揽运输,双方未约定运输方式。后贾某组建车队以驾驶方式配送商品车。2013年2月6日,车队司机田某在配送商品车途中,与驾驶电动车的赵某相撞造成事故。后双方均未报案,赵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医疗费2万余元由贾某垫付。经鉴定赵某右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赵某遂将田某、贾某、物流公司、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其赔偿各项损失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责,非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责。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物流公司与贾某系长期合作、多名司机与物流公司交接车辆并实际配送、运输价位偏低且某些4S店无法以板车方式配送商品车等多方面因素,物流公司对贾某无运输资质的情况和雇佣司机以驾驶方式配送未投保商品车的行为应为明知,但却予以放任,故双方均对上路车辆有交强险投保义务。汽车公司虽系车辆所有权人,但其将车辆交由有运输资质的物流公司运输,约定的运输方式亦不包括驾驶,故其并非投保义务人。故交强险范围内,应由田某、贾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的,由雇主贾某承担90%赔偿责任,原告赵某承担10%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所涉商品车虽系未挂牌的新车,且“运输”目的在于将车辆从物流集散地配送至4S店,但其方式为雇佣司机上路驾驶而非用使用板车运输,故本案应作为交通事故而非一般侵权纠纷处理。综合考虑合作时间、交接方式、行业惯例及费用标准等因素,物流公司对贾某的运输方式和未投保的情况应为明知,但其却仍予放任不加防范,故认定其共同作为投保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现实生活中,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物流公司在承揽商品车运输后,往往将从物流集散地到4S店的“最后一公里”交由无营运资质的个人承运。雇佣司机以驾驶方式配送商品车,不仅导致“新车0里程”无法实现,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更隐藏着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理赔的风险。“最后一公里”的路程虽不长,但切不可存侥幸心理,车辆未投保不得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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