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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占别人的房屋拒不搬离 法院依法判决归还

霸占别人的房屋拒不归还,想要长期居住,女子被诉至法院。7月15日,宜川法院审理了该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腾出房屋归还原告,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2011年5月,原告李建国购买了租赁性保障房一套,并于2015年4月3日办理了该所房屋的房产证。该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因原告双目失明,系残疾人,且未婚,生活起居需他人照料,所以原告购买房屋后与其弟弟李建兴、弟媳李荣芹(被告)共同居住生活,李建国日常生活由李建兴、李荣芹照料。2013年4月1日,被告李荣芹与原告弟弟李建兴离婚。离婚后被告应搬出该房屋,但双方离婚后至今被告李荣芹认为李建兴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偿还李荣芹妹妹李芬的5万元债务,仍与其父母共同居住在原告所有租赁性保障房内,拒绝腾迁涉案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诉争的房产,原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该房产属原告合法所有。被告庭审中辩称,原告购买该房屋时被告曾向妹妹李芬借款5万元用于购房,原告及其弟弟李建兴必须偿还清该借款后被告方可搬出涉案房屋。被告当庭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妹妹李芬与原告弟弟李建兴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不能证明李芬出借的5万元款项用于涉案房屋,因此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主张被告从该房屋腾迁之理由,证据充分,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此案了结解后,办案法官就原告欠被告的5万元,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说和析法明理,原告同意偿还被告的5万元,并于当天兑现,此案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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