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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用工不签合同 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为图省事,又可以逃避相关义务,超市用工竟不签合同。近日,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某购物广场被判限期支付原告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务工期间的2倍工资。

   2012年9月27日,原告王某应聘至被告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400元(无奖金、津贴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8月30日,该购物广场因原告王某与其同事发生争吵,口头通知二人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王某随即回家,再未上班。工作期间,原告工资已结清。同年9月19日,原告王某向富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11月10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确认申请人王某于2012年9月至2014年8月30日与被申请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形成的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额外一个月工资)1400元;三、由被申请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某2个月经济补偿金280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余申请请求。”原告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于同年11月24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2012年9月27日已建立劳动关系至2013年9月27日,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每月支付务工期间11个月的二倍工资30800元。因原告约定工资已结清,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二倍工资的差额15400元;被告辩称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原告自身原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因原告与其同事发生争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告随即离岗,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请求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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