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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方法和策略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实对象和内容作扼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实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职员签名或者盖章。如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形状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实,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划定的证实手续。如需自己保留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难题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正当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