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alanglsh.com 东莞大朗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浅析铲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案情简介】2013年6月3日14时许,原告张
XX骑电动车在城固县城许路上行驶与同向被告高XX驾驶的自己所有的无号牌轮式铲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追尾碰撞,致原告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
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且被告私自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现场灭失,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持异议。 2014年6月
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电动车损失费等共计
35256元。 【争议焦点】1、轮式铲车是否属于机动车?2、未登记挂牌的轮式铲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 【分析】1、轮式铲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第一种观点认为,轮式铲车是一种装卸工具,用于工程装载及简单的挖掘,不能认定为机动车。 第二种观点认为,轮式铲车属于机动车。轮式铲车的四个充气轮胎很大,铲车的长、宽、高以及车速均符合机动车的标准。 笔
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
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关于轮式专用机械车的
定义: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
但不包括叉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
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故本案铲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从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均
可说明轮式铲车属于机动车。 2、未登记挂牌的轮式铲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种观点认
为,本次交通事故属原告单方追尾造成,且双方均未报案,原告驾驶铲车属正常行驶,无任何过错,故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铲车驾驶员无过错行为,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
案铲车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且在未取得临时通行证牌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
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牌”的规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
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铲车所有人(驾驶员)未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且私自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有一定的过错,参照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有条件报案而
不报案或者不即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二)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规定,故应认定被告高XX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XX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
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均应当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高XX未为其
所有的轮式铲车投保国家强制性交强险,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强制义务,就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才按照过错责任比例赔偿。 笔
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高XX未为其所有的轮式铲车登记上户,也未投保国家强制的机动车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的规定,高XX应在交强险理赔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过错责任予以赔偿。张XX驾驶其所有的非机动车与高XX驾驶
的铲车发生追尾,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经本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高XX一次性赔偿原告张
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电动车损失费等共计11107.30元。扣除 被告
高XX已支付原告张XX的3107.30元后,再由被告高XX赔偿原告张XX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