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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妻子离家13年 回来后起诉离婚
怀化法院网讯 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粟某与被告蒋某离婚,婚生小孩蒋某某由原告粟某直接抚养教育,被告蒋某负担小孩抚养教育费400元/月,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教育费。
据悉,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7月13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12月3日生育一子蒋某某,现在会同县读职业中专,随原告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认为,由于夫妻感情淡薄,加之被告个性刚强、懒惰,好斗鸡与打牌,不顾家中老幼生活,原告只好离家出走,至今已13年半。被告也表示分开这么久,没有夫妻感情了,同意离婚。现原告以被告无家庭责任感,双方分居十多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共同努力营造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后便长年分居,未尽到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帮助、扶持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承办法官多次做原告单方和好工作,其离婚态度坚决,现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的婚生小孩蒋某某,考虑到其长期随原告父母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恐难适应,故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为宜。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由被告蒋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教育费为宜。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无法核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故在本案中不作认定和处理。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