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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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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属实,并非一定是借款
时间:2019-12-04 【转载】
邱小姐与董先生是一对恋人。2018年1月1日,在双方父母、亲友的催促、见证下,彼此举行了订婚仪式。随后,董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付给了邱小姐10万元礼金。不久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并同居生活。
2018年11月,由于邱小姐觉得彼此性格不合而要求分手,董先生虽然同意,但要求邱小姐归还10万元现金,理由是彼此不能走到一起,该款当属借款。
该款真的只能按借款处理吗?
【点评】
本案所涉款项并非借款。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期间,男方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而借款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货币移转给对方,对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等额货币的协议。本案款项明显属于前者。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此来看,董先生不能按借款要求全额返还,如果不存在“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邱小姐可以拒绝返还。(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