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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时间:2020-01-12 【转载】
日前,马尾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离职的劳动争议案件。
据了解,原告某公司在被告吴某入职后与其签订一份《在职培训协议》,约定公司为吴某提供专业技能培训,但吴某必须为公司服务不少于三年,若吴某违约,须赔偿公司违约金10万元。后因公司拖欠工资,吴某在服务期内辞职。此后,吴某以该公司拖工资5.6万元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亦提起仲裁反申请,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福州市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向吴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并驳回该公司的仲裁反请求事项。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马尾法院。
马尾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工资。鉴于该公司无法提供其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书面培训协议,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为吴某提供了专项培训且培训费用为10万元,故应由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马尾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吴某支付拖欠的工资款5.6万元,并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经福州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支出培训费后,劳动者未满服务期限提出离职的应该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计算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实际支付的金额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外,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则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