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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车辆给饮酒者驾驶 被判危险驾驶拘役一月

时间:2020-02-05  【转载】

近日,南昌县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案件,被告人李某某、陶某某共犯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陶某某聚餐饮酒后,无证驾驶被告人陶某某的两轮摩托车,并搭乘被告人陶某某行驶至南昌县迎宾大道邓埠村路口时,与万某某驾驶的无牌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被告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万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无责任。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4.45mg/100ml。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陶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仍将本人车辆交予其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各位车主们在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同时,切勿将自己的车辆借给饮酒者驾驶,以免一同获刑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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