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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人死亡,债务谁承担?
商品房买卖中,购房人在贷款未付清的情况下突然死亡,他的债务由谁承担?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6年10月,小李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产一套,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嗣后,小李办理了抵押贷款。2016年12月,该房地产公司在《东南快报》刊登该房产交房公告,通知已付清房款的业主交房时间、地点。但小李未按通知到达指定交房地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房地产公司作为抵押贷款保证人为小李代偿累计达3期以上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约59万元。后经查明,小李因事故死亡于2017年6月被注销户口。于是,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小李生前无配偶、子女,遂要求小李的父母清偿其为小李代偿的债务及利息等。
连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死亡后,其父母老李、左某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小李生前遗产,应视为接受继承,故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由老李、左某继承。但老李、左某应在继承小李遗产范围内依法清偿小李债务。故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老李、左某全部购房款69万多元。老李、左某在继承小李遗产范围内,支付房地产公司代偿款、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约64万元,并配合房地产公司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和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继承人老李、左某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小李生前遗产,应视为接受继承,同时老李、左某应在继承小李遗产范围内依法清偿小李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