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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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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案件
许某与龙某系朋友关系。许某于2019年10月通过银行账户分两次向龙某转账合计31500元;于2019年9月、10月通过微信分五次向龙某转账合计13300元,以上共计44800元。2020年6月,许某持转账凭证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上述44800元款项系许某出借给龙某的借款,诉请龙某还本付息。
庭审中,龙某主张其中的30000元是龙某向许某借款,剩余14800元是龙某与许某合伙做生意的花销,不属于借款。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龙某主张其收到的款项中14800元系用于其与许某合伙期间的支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许某存在合伙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合伙支出相关费用,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采信许某的主张,认定许某与龙某之间存在借款448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龙某向许某偿还借款本金44800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应当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发生,应对其主张事实不能确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被告在作出合理解释的同时能够提交初步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原告应进一步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提供证据。
法官提醒,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出借款项应当签订借款合同、借条、收据等书面债权凭证,载明借贷双方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利率标准等,以避免后期产生纠纷时因举证困难而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