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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要求返还被“拿走”手机 法院驳回起诉

时间:2020-08-25  【转载】

近日,一女子逛超市时手机被人拿走,女子将其诉至上犹县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手机,法院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2月5日下午16时,原告孔某某带小孩前往县城坚强量贩超市二楼儿童游乐场游玩,期间接听了一个电话,遂将手机(1部苹果手机7PLUS,价值6180元)放在身旁。后被同为带小孩游玩的被告郭某某拿走,原告发现手机丢失后,报了警,原告及民警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要求其归还,被告以不是其拿走的手机为由拒不归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案中,原告诉称自己放在身旁的手机被他人“拿走”致“丢失”,其与“拿走手机”的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不宜先由民法调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启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本案原告所称手机被他人“拿走”的情况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应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作者:上犹县人民法院 罗荣标 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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