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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时间:2021-01-12  【转载】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对外公布的诉讼文书,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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