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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1-01-17  【转载】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纠纷,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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