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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曾向监察部门投诉仲裁时效应重新计算

2010年3月,肖某到某制衣厂工作。2012年11月,因公司迟迟不发工资,肖某进行工作交接后辞职,随后向公司索要 2012年7月至10月的工资。公司总以效益不好、下个月再发搪塞。无奈之下, 2013年10月,肖某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核实工资后,拟向肖某发放4800元,肖某不认可。2014年7月,肖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请求单位支付拖欠的2012年7月至10月的工资7200元、经济补偿5400元。公司辩称,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肖某索要2012 年7月至10月的工资已过时效,因此其申请不应受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在2年内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规定,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 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单位拖欠肖某2012 年7月至10月的工资。肖某2013年10月向监察部门投诉,在2年的监察时效范围内,仲裁时效因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产生中断,重新计算期间为 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因此,2014年7月,肖某提出仲裁,在仲裁时效范围内。据此,仲裁委受理了肖某的申请。后经仲裁委调解,公司支付 给肖某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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