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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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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职员对在业务流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流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正当、合法、必要的原则,昭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划定和双方的商定收集、使用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正当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贸易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十二、本决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对有违背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存案、封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职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宣布;构成违背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然其收集、使用规则。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治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刻休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留有关记实,并向有关主管部分讲演。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流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职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分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分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主管部分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刻采取补救措施。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哀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贸易性电子信息。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