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dalanglsh.com 东莞大朗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用人单位在女员工怀孕期间能否解除同员工的劳动关系
而且根据病院出具的B超讲演单显示的孕期推算,其怀孕日期为2011年12月10日,正好是其与瑞达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但小刘回家后,越想越觉得委屈,想到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任劳任怨,从未犯过错误,瑞达公司员工档案丢失与自己并没有关系,现在瑞达公司以此为借口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其实没有道理,于是就一纸申请书将瑞达公司申请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瑞达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元。
。而小刘则坚持以为,其在与瑞达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瑞达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了相关法律划定,要求与瑞达公司继承履行劳动合同。但是瑞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为仲裁裁决有误,第一、B超单上显示的怀孕日期与小刘从公司离职不到一周时间,病院出具的B超讲演单并不能正确检查出怀孕日期,其只是医生根据妊妇的陈述所进行的推测,因而B超讲演单并不能证据小刘是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第二、即使小刘是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在瑞达公司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都不知道小刘怀孕,瑞达公司也不是由于小刘怀孕而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而是由于小刘工作失职而解除劳动关系,瑞达公司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第三、即使瑞达公司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有不当之处,其公司通知小刘解除劳动关系时,小刘对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本身也没提出异议,且小刘已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继承履行题目,瑞达公司即使有责任也只是支付小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题目,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瑞达公司与小刘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仲裁裁决支持了小刘要求与瑞达公司继承履行劳动合同的哀求。
该案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调解,小刘与瑞达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瑞达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刘各项补偿金二万五千元,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小刘于2011年3月初入职瑞达公司从事经理助理工作,2011年12月16日,瑞达公司以小刘工作不负责任丢失其公司一名员工档案为由通知小刘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刘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尽管对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有异议,但是想到既然公司已经不想继承聘用自己,自己强留在公司也没有什么前途,也就接受了瑞达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于2011年12月17日与瑞达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后离开瑞达公司。但是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小刘感到身体不惬意,就到病院进行检查,却意外埠发现自己竟然怀孕了。于是小刘又考虑到自己现在已经怀孕,再找新工作也不轻易,而且劳动法有划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小刘撤回了其要求瑞达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金的仲裁申请,重新申请仲裁,要求瑞达公司与其继承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