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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球星的维权之路跟平常人有无不同?
历经二审,法院以为U.CITY LIMITED所称孙吉擅自透露合同相关内容,违背保密责任条款,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上海一中院二审以为,2009年孙吉与案外人U.CITY LIMITED签订的合作合同商定,由U.CITY LIMITED支付2009年度练习补助70万元、出场费19.5万元。 2011年6月,仲裁委裁决俱乐部支付孙吉2009年度练习补助及出场费74.8万元,对赔偿金哀求不予处理。 2008年,孙吉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外,还与案外人U.CITY LIMITED签订增补协议,商定当年度练习补助63.6万元、出场费20万元。双方每年签订工作合同,商定年薪、奖金。
一审法院以为,2008年起,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俱乐部应支付的款项作了商定,并明确此外俱乐部不再以任何名义支付其他用度和款项;案外人U.CITY LIMITED与孙吉签订2008年增补协议及2009年合作合同,商定由U.CITY LIMITED支付练习补助及出场费。 1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作出终审讯决,驳回孙吉要求申花俱乐部支付2009年度练习补助、出场费、赔偿金共计149.6万元的诉请。 2009年,孙吉与俱乐部签订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工作合同;与案外人U.CITY LIMITED签订合作合同,商定由俱乐部支付每月工资1.32万元外,另由U.CITY LIMITED支付2009年度练习补助70万元、出场费19.5万元等。风光无穷的足球明星,为何会发出这样的感触?原来,为了讨薪,他与申花俱乐部闹得不可开交,终极双方对簿公堂。
2002年1月,孙吉至上海申花俱乐部踢球。
俱乐部与孙吉均不服裁决,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俱乐部哀求判令其不支付74.8万元,驳回赔偿金诉请;孙吉则哀求判令俱乐部支付练习补助、出场费及赔偿金149.6万元。但该合同的相对方是U.CITY LIMITED,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孙吉应向U.CITY LIMITED主张权利。
为讨薪走上“崎岖”维权路
“球员实在是弱势群体,就是打工的”,说这句话的不是别人,而是前国脚、原上海申花主力、现浙江绿城签约球员孙吉。孙吉以2008年增补协议所涉款项系由申花俱乐部支付为由,要求申花俱乐部支付2009年合作合同所涉款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孙吉主张案外人吕某的录音可以证实申花俱乐部尚有80万元不到的劳动报酬未支付,但就吕某的身份以及他能否代表申花俱乐部作出相关自认,孙吉均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该理由亦不予采信。故二审讯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11年11月,本案中止审理。
2010年9月,孙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俱乐部支付2009年工资差额76万余元,并支付100%的赔偿金。 2012年8月10日,本案恢复审理。孙吉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道上述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拘束力,现孙吉以俱乐部转嫁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为由要求俱乐部支付2009年度的练习补助及出场费缺乏依据,故判决俱乐部不支付孙吉2009年度的练习补助、出场费74.8万元,驳回孙吉要求俱乐部支付赔偿金的诉请。孙吉不服,提起上诉。孙吉以此主张工作报酬,并无不妥。
法院:俱乐部非孙吉主张合同权利的相对方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作为申花俱乐部联系关系公司的U.CITY LIMITED另案起诉孙吉,称其违背保密条款应支付违约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