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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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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未生效 起诉被驳回
时间:2021-11-11 【转载】
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原告招某在《工伤认定决定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查后,为维护被告的诉权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2020年6月30日进入被告赣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上犹县黄埠镇某项目处从事杂工工作,工资计时由被告支付。2020年7月14日17时40分许,原告在该建筑工地进行搬运模板作业时突然打滑,导致右胸肋骨被压伤。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工伤为十级伤残。原告因本人工伤待遇与被告协商调解不成,向上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上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赣州某建设有限公司签收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时间是2021年5月28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目前为止,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并未经过,故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尚未生效。虽原告招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上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上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但是由于上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尚未生效,应视为未经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申请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对原告招某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作者:上犹法院 赖礼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