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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谋小利,判刑并处罚金得不偿失

时间:2021-11-11  【转载】

因经济拮据,想要赚点“快钱”。提供名下银行卡,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资金转移渠道,从中收取好处费。近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

【简要案情】

被告人郭某因经济拮据,经朋友介绍得知以出售银行卡给卢某(另案处理)的方式赚钱,价格为500元一套。被告人郭某明知对方是将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洗钱,仍然答应将办理的银行卡出售。郭某以其自己身份证办理了四张联通电话卡,接着前往4家银行分别以自己的身份证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开通支付验证工具、开通网上银行,办完之后,郭某将办好的四套银行卡交给卢某,随后卢某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郭某。之后郭某又在银行挂失补办了四套新银行卡交给卢某并获利2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郭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被告人尽管没有直接参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但其提供了自己个人信息所办理的银行卡,导致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转账支付结算,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为了赚点“快钱”,因蝇头小利迷惑双眼,坚决不当犯罪分子的帮凶。此外,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要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


作者:刘美兰、刘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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