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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时间:2021-12-17  【转载】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协议的期限;


(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工资支付办法;


(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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