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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2-03-08  【转载】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养,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旗(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嘎查村、社区应当加强文明行为日常宣传和引导,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文明新风。


  第六条 市、旗(市、区)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践行守望相助理念,树立各民族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十条 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公共卫生,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升国旗、唱国歌和祭奠烈士时应当庄严肃穆;


  (二)参观博物馆、纪念馆等场馆,观看电影、话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那达慕大会等活动时服从工作人员指挥,遵守场馆内外公布的警示和行为规范,离场时随身带走垃圾;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主动礼让老、幼、病、残、孕等人员;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四)语言交流时应当文明用语,各民族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起绰号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对有残障及其他生理缺陷的人起侮辱性、歧视性绰号;


  (五)不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绿篱等设施;


  (六)爱护公共厕所设施,保持公共厕所卫生,不占用无障碍卫生间;


  (七)及时清扫冰雪,爱护冰雕、雪雕等冰雪景观,不损坏冰雪景观;


  (八)咳嗽、打喷嚏时注意用手帕、纸巾或者手肘部位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九)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公共卫生的规定。


  第十一条 保护生态环境,厉行勤俭节约,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等污染物排放;


  (二)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分类丢弃;


  (三)野外宿营就餐时不污染、不破坏环境;


  (四)不猎捕、买卖、食用、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节约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六)提倡节约、合理消费,自助用餐时勤拿少取,适量点餐、餐后打包、小份菜用餐或者分餐制模式,践行光盘行动;


  (七)倡导婚宴、会议餐、自助餐、团餐、商务性接待等集体性聚餐厉行节约;


  (八)其他保护生态环境、厉行勤俭节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保护旅游资源,文明旅游观光,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历史文化风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不得破坏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设施,不得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氛围的活动;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时遵守规定;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规定,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排队购票,有序观光,不逃票;


  (六)不惊吓景区景点的动物,不违反规定向动物投喂食物;


  (七)草原上驾驶车辆保持在指定道路上行驶,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八)其他保护旅游资源、文明旅游观光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维护交通秩序,文明安全出行,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行时,应当停车避让;


  (二)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浏览电子设备,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喇叭,在医院、学校、居住(办公)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和敏感时段不鸣笛;


  (四)驾驶机动车应当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


  (五)驾驶机动车通过积水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通行;


  (六)驾驶非机动车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逆向、超速行驶;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扰驾驶员安全行车和抢占座位,主动为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八)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人应当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上下客时依规有序停靠,不得甩客、欺客和拒载;


  (九)其他维护交通秩序、文明安全出行的规定。


  第十四条 维护社区环境,共建社区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私接管线,不乱搭乱建,不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在住宅小区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不占用公共绿地种菜;


  (四)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音管理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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