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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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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防台风条例
学校应当将防台风教育纳入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台风灾害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财政支持的台风灾害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买保险方式减少台风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防台风物资储备体系。各级防台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位置、灾情险情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等物资储备计划和标准,组织落实物资的采购、收储、更新等日常管理。
应急管理、水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物资储备标准,督促、指导本行业相关单位开展防台风物资储备工作。
区、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情况报送市防台风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市防台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
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十八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卫生保障机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急队伍、医药器械、应急电源、特种救护车、卫星通信设施等配置标准。
各区至少指定一家达到前款配置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条 各级防台风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应对台风灾害的综合性预案,内容包括区域特点、防御现状、防御重点、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要求等。
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业应对台风灾害的行业预案,内容包括行业概况、防御重点、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应急处置要求等。
在建工程业主单位、学校、医院、酒店、港口、临海石油化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项预案。
前款有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市防台风指挥机构的规定定期报送应急预案,并组织专项或者综合防台风应急演练,对防台风责任人进行培训。
第二十一条 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台风防御指引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二条 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时,应当结合区域台风灾害的特点,提升城乡整体防灾减灾标准,科学规划防潮排涝体系和通风廊道系统。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变配电及输电网、通信基站、堤防、渔港、避风港、锚地、锚位、航道、航标、水闸、应急避难场所、内河防风水域等建设和布局,按照防御要求适当提高建设标准。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提高抵御台风灾害的水平。
第二十三条 沿海路段和易受海水倒灌影响的地区,供电和供排水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防洪排涝要求。沿海路段的地下停车场或者下沉式建筑、设施的业主,应当设置符合防御风暴潮、暴雨需要的挡水设备。
住房城乡建设、供电和供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灾减灾要求制定沿海路段、地下停车场或者下沉式建筑的供电和供排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加强相关设施的监督检查,并将相关设施设计图纸、建设规模和设备的型号、数量等存档备案。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定期开展对挡水设备、供电和供排水设施的巡查。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标注明显标志,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紧急情况下,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体育场馆、人防设施、旅游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大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属地政府和防台风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提供相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加强台风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台风灾害监测站网,在台风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监测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主干道,大型桥梁,机场,码头,车站,剧院,体育场馆等重要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应当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并由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水务、自然资源、海洋、水文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本行业台风监测预警设施,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台风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第二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发布台风预警信息,同时报送防台风指挥机构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
(一)气象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发布;
(二)风暴潮和海浪的预警信息由海洋预报部门发布;
(三)洪水预警信息由水文部门发布;
(四)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当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并加强有关预警预报信息的数据共享。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收到台风预警信息后,统一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媒体和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传播。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台风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混淆台风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台风灾害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