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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07  【转载】

第一条 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 (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七)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第五条 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第六条 经海关检疫,发现携带物存在重大检疫风险的,海关应当启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七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第八条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


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物品入境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携带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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