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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2-10-28  【转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建议、投诉; (五)指导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工作;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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