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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22-10-28  【转载】

第三条 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属地管理、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综合协调和保障机制,推动本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在物业服务与管理中的应用,推进智慧社区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等工作,并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定期召开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议事协商机制,共同商讨社区物业管理相关事务,协商解决物业管理存在的矛盾纠纷和问题。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培训从业人员,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处、仲裁、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的事项,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可以利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和业主互联网群组等方式同步发布。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需要公示时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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