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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七彩丹霞保护条例

时间:2022-10-28  【转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临泽县人民政府、肃南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七彩丹霞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门主管七彩丹霞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对七彩丹霞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工作。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气象、应急、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七彩丹霞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负责七彩丹霞的日常保护和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三)加强监测、维护,防止七彩丹霞被破坏和污染; (四)开展七彩丹霞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七彩丹霞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临泽县人民政府、肃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七彩丹霞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门会同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编制七彩丹霞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七彩丹霞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功能分区,实行差别化保护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临泽县人民政府、肃南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气象、应急、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专项规划。 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或者修改专项规划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七彩丹霞保护管理专项规划,设置统一的碑石、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

第十二条 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取土、探矿、开矿、放牧、砍伐等; (二)修建与七彩丹霞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踩踏、攀爬、涂污、刻划、种植等对七彩丹霞有损害的活动; (四)擅自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三条 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审核。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 (二)影视作品拍摄; (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四)举办游乐、体育等活动; (五)影响七彩丹霞景观的活动。 经批准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的,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当向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提交副本存档。 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保护活动场地及周围的资源和环境,活动结束后,负责及时恢复环境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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