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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立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2-11-24 【转载】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应该在七日内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