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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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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等车辆专用的停车场除外。
第三条 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共治、建管并重的基本原则,统筹布局停车设施,有效解决基本停车需求,合理配置出行停车资源,通过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严格停车执法等方式,规范停车秩序,提升交通出行品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重大问题。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组织编制本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统筹指导本市停车设施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做好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标准,依法履行停车设施投资项目的备案、审批工作,探索采用专项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融资方式,鼓励支持停车设施建设。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和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停车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监督工作,协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导做好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社区)停车规范化管理的统筹和指导工作。 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停车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完善、落实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停车设施规划报批及土地使用等方面的鼓励政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建筑类立体停车设施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类停车设施、设备类立体停车设施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服务企业登记注册、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督检查,依法受理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申请,监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各类停车设施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筑退让红线区域停车秩序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违法占用道路以外区域影响市容环境的停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财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轨道交通、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停车设施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承办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具体工作,统筹实施辖区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