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02  【转载】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


  第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所有附属机构。


  第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类关联方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受益所有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及所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关联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人关联方包括: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投融资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二)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以及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重要关联方,即可能对金融控股集团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附属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影响,与金融控股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合理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以从交易中获得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