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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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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及职责范围内,统筹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四条 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作,推进在发展理念、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方面等高对接和转化适用,推动市场规则有效衔接和政务服务相互协作,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
第五条 健全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完善考核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予以依法查处。
第六条 每年5月27日为“安庆优化营商环境日”,着力打造一流“满宜办”营商环境品牌。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八条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范围,依法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 实行企业开办集成办理,涉及事项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外,开办企业手续齐全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
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降低注销成本。
第十条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事项“一站式办理”和招标事项“一网通办”,推行金融机构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竞争。鼓励并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第十一条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三章 产业环境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推进产业链、创新链、资本链、人才链“多链合一”,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加快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坚持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完善教育、医疗、商贸等公用配套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和企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配套的公共技术实验平台、检验检测服务平台,为园区企业提供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全链条服务。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产业发展规划用地需求,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清理低效闲置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土地供应。
推行“标准地”改革,实施亩均效益评价,建立健全产业用地产出效益评价约束机制,推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六条 各类金融机构应当提升服务质效,规范服务收费,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依法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抵(质)押,开展普惠金融等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充分利用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为企业纾困,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政策限贷、抽贷、断贷、压贷。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制定企业上市、知识产权融资等支持政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落实人才落户、住房租购、医疗服务、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生活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在劳动模范等荣誉评比中,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企业人才的比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支持有需求的企业创新用工模式,开展共享用工、灵活用工,通过用工余缺调剂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围绕本地产业建立校企订单式人才培养使用机制,鼓励企业提高产业技能型人才薪酬水平,稳定产业人才就业基础,加强企业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储备。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科技创新投入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高科技研发能力。通过制定和实施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等措施,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鼓励搭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本市企业间的产学研用对接交流平台,帮助企业引进创新项目。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网点和平台建设。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及培训服务,推广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促进和提高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二十条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一审、联合验收。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已实行区域统一评估的,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二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基础电信服务、邮政快递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停止服务的预警机制,不得违法拒绝或者中断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安庆联动创新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试区融合发展,推动跨境贸易基础设施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外贸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完善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质量。
海关、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化通关流程,完善企业申报模式,积极推广各类便利化口岸通关措施。优化监管流程,加快时效性商品通关速度。对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优化联运中转监管模式,推行监管一体化作业。
第二十三条 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安庆城市大脑汇聚数据,在保证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构建农业、工业、商业、交通、文化、金融、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