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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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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尚未取得相应资格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相关人才发展规划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支持和引导用人单位自主实施继续教育,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规划和综合管理并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鼓励有条件的行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应当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继续教育必要工作经费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或者捐助继续教育事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实施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