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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时间:2023-05-21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数字技术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经济引领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数据赋能、系统协调、开放融合、绿色低碳、普惠共享、聚焦产业、应用先导、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化,提升城市治理数字化水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构建数字经济全要素发展体系。
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等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数字化、建筑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等的发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促进工作,建立领导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和实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要求报告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相关规划在本领域的安排部署,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以及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计划相衔接。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建设,优化各片区的功能布局,支持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和制度创新在试验区先行先试,建设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营造数字经济良好生态。

第九条 本市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体系,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及其他国际合作平台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系。

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

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完善数字技术创新体系,在以下领域推动关键数字技术攻关与突破:
(一)集成电路、核心零部件与元器件、新一代半导体、关键装备材料、基础软件、基础算法、核心算法、工业软件等基础领域;
(二)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数字孪生、高性能计算、边缘计算、虚拟现实、增强现实、量子信息、卫星导航、类脑智能等前沿技术领域;
(三)其他关键核心技术领域。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攻关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实施数字技术与生物技术、材料技术、工程技术等其他技术领域的跨界融合,鼓励建立数字技术开源社区等创新联合体,推动协同创新。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建设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领域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科技研发与知识生产数字化转型,建设可共享的科技大数据集和知识图谱服务平台,推动设计、实验、分析、检验、专利申请、成果转化等科技研发全过程数字化,探索数字化条件下的科技创新和知识生产新模式。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数字经济发展相关理论研究,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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