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分拣错误致交付与订单不符,不属欺诈

时间:2023-06-30  【转载】

经营者提供与约定不符的商品,是欺诈还是违约?近日,晋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交付错误纠纷。

原告通过APP线上下单在被告处购买某品牌黄花菜2盒(250/盒),共计3.58元,收货后发现黄花菜重量不足(仅100/盒),遂要求被告换货,被告工作人员告知该品牌黄花菜已售罄,无法换货。原告认为被告工作人员态度冷漠、恶劣,投诉至1231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后,被告解释称收货商品与下单的商品不一致是由于员工分拣失误所导致,并提出向袁某赔礼道歉、退还货款,另赔偿4份拣错的正价商品。原告不同意协商方案,遂以被告存在欺诈为由请求被告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确有售卖单份重量为250克和100克的两种某品牌黄花菜,而被告实际向原告配送的黄花菜重量虽与原告的定单不符,但该商品的标示重量为100克,被告并未虚标或隐瞒商品重量,不存在虚构或隐瞒事实故意诱使原告陷入错误认知,从而导致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不能成立。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000元,不予支持。被告向原告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约定,应承担向原告退还货款的违约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58元。

法官说法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线上购物已经逐渐成为一种主流消费方式之一,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达成交易的商品数量十分庞大,而通过网络消费的商品都需要由经营者分拣后配送,难免出现因分拣错误导致配送的商品与定单不符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在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且对销售、配送的商品亦未作虚假陈述,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所购商品产生错误认知,因此,经营者因分拣错误导致交付商品不符合约定,属于交付错误,不构成欺诈,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经营者交付商品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退换、补发商品等违约责任。


 
来源:晋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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