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否认借款又拒不配合鉴定,法院判决还款

时间:2023-06-30  【转载】

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已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主张债权,而被告方主张借贷事实不成立,并申请笔迹和指纹鉴定,但事后又拒绝配合鉴定的,被告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近日,连江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吴某向法院诉称,其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因做工程需要资金,于20192月向吴某提出借款,当日吴某将9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并由张某签字、盖印出具了一份借条,书面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后,张某本息分文未还,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9万元借款本息。

被告张某辩称,其并未向吴某借款,也没有实际收到借款,更没有出具借条,双方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没有好到能够借钱的程度。为此,张某向法院申请对借条的笔迹和指纹真实性进行鉴定。

庭审后,连江法院根据被告张某的申请,要求其到庭配合鉴定,但张某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到庭办理鉴定手续,且采取拒接电话、拒回信息等方式,拒绝配合鉴定。

因吴某曾向张某手机号码发送短信催讨借款,张某回复:“这几个月会陆续安排……”经核实,该手机号码确系张某实名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张某结欠吴某借款9万元,有吴某提交的借条为据,张某虽对借条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和指纹鉴定,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张某未到庭配合办理鉴定手续,视为其放弃鉴定申请,为此,张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张某回复吴某催讨借款的短信内容,张某并未否认欠款事实,据此法院对双方借贷关系予以确认。故吴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遂判决张某归还吴某借款9万元及依法认定的部分利息。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借贷过程中,应保持高度警惕,出借资金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交付,务必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亲自签字画押,有条件时可录像或拍照存证,以便纠纷发生时少走弯路,有迹可循。


 
来源:连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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