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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受托人未披露委托人信息,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3-06-30 【转载】
公司股东或高管在处理公司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发生纠纷后,责任由谁承担?近日,晋安法院就审结一起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系五家餐饮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2022年2、3月间,原告按被告的指示,陆续向被告经营管理的上述五家餐饮店供货,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双方因差价及货款金额发生争议。诉讼中,被告认为其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实际是上述五家餐饮店,本案冻品供货量明显超出普通人生活所需,其系职务行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故合同责任应由上述五家餐饮店分别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为上述餐饮店的经营者或股东,但在订立合同时,被告并未向原告提出其代表餐饮店采购货物,上述餐饮店亦未表示与原告之间成立买卖关系。本案的货款均由被告向原告直接结算并支付,且原告在起诉前曾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并未否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辩称其确系受餐饮店的委托向原告采购货物,但在订立合同时原告并不知悉被告与上述餐饮店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在被告披露代理信息后,原告依法有权选择向受托人被告主张权利。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选择权是指受托人因委托人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在受托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既可选择要求委托人履行合同债务,也可选择要求受托人履行合同债务,一旦选定无论判决结果对第三人是否有利,第三人不能再以另一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为此建议经营者应规范经营,严格区分公司与个人事务,在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时,应向相对方披露其与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并以公司名义签订和履行合同,以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晋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