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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时间:2023-07-23 【转载】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协调机制由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组成。承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的单位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定。
协调机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召集,定期对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进行研判,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重要政策、重要工作、改革事项;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整体纳入年度工作督查、纳入平安建设和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体系;对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的地区、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每届至少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1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计划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