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收购无合法来源的林木,判刑并处罚金冤不冤?

时间:2023-07-23  【转载】

2022年7月,老张将无证擅自砍伐自家种植的7车总计70余吨的林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小沙。小沙在对方未曾出具过任何采伐合法的证明情况下,全部予以收购。

案发时,其中的38.3吨已被转卖,剩余33.98吨仍存放在小沙木材厂后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小沙非法收购林木种类为白杨树,蓄积量68.28立方米,价值为16387.2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沙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综合考量小沙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花自己的钱买木头竟犯罪

后悔晚矣

庭审伊始,小沙委屈说道:“法官,我还是想不通,我花自己的钱买木头,到头来,木头扣了,钱也罚了,啥也没落着,我咋还要被判刑呢?”

法官释法道,《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本案中,被告人小沙在老张没有出示采伐许可证或者提供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涉案木材,符合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有关“主观明知”的规定。小沙的涉案行为符合收购滥伐的林木的犯罪构成,故应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哎,之所以沦落到今天这步田地,是因为自身纯粹的侥幸心理在作祟,我真是,占小便宜却吃了大亏,这不是典型的花钱买‘罪’受吗!”宣判后小沙追悔莫及。

君子爱“材”

当取之有道!

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已经意识到不能随意乱砍滥伐林木,这是违法甚至是犯罪!但是,对于运输、收购通过滥伐、盗伐所得林木的行为得当与否却缺乏一定的认识。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木材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采伐、运输、收购木材都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运输许可证等相应的证明文件,盗砍滥伐林木,违法,收购、运输无合法来源的林木,都有可能构成非法运输、收购滥伐或盗伐的林木罪。因此,奉劝诸位:君子爱“材”,当取之有道!

来源:兵团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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